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378号

       违法行为人:刘**,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刘**在远安***********自家后院菜地内,播撒罂粟籽。在罂粟成长期间,刘**进行了浇水、施肥等种植活动。2025年4月份,刘**种植的罂粟已经开花结果。2025年4月18日11时许,远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刘**菜地内现场查获罂粟植株22株。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种植的罂粟植物果实中均检验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鸦片毒品成分。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宜)公(司)鉴(化)字[2025]29号))、罂粟植株22株、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持有的罂粟植株二十二株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因刘**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不执行拘留。收缴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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