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80号,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19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警一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远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2月7日14时3分许,刘**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E****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远*************0.3公里处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刘**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8mg/100ml。刘**自述于当日中午在其家中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后实施了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刘**曾于2019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警一大队给予行政处罚。另查明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2月4日,刘**在其家中采取“通吃通赔”的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设庄销售“地下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并按照1:40的比例进行赔付(俗称“卖码”)。2025年2月7日,远安县公安局花林寺派出所在刘**家中查获刘**用于卖码的“卖码记账单”2张。刘**共接受投注5期,接受投注金额为247元,共从中非法获利24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0024833 0)、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查笔录、“卖码记账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牌号为鄂EM9N88的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注册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19〕420500260032899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刘**的行为另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七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收缴“卖码记账单”二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二百四十七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2月19日到2025年3月4日。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收缴、追缴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