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旧)行罚决字〔2024〕887号

   违法行为人:翟**,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8月6日晚上,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牟**、徐**、徐**、翟**在其经营的茶馆(位于远安县************)内利用麻将牌以“卡五星”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向牟**、徐**、徐**、翟**每人提供1000元的筹码。牟**等人赌资的交割及应支付给徐**的“台子费”待赌博活动结束时采取微信转账等方式结算。赌注分“屁胡”、“碰碰胡”、“明四归”、“暗四归”、“卡五星”、“七对”、“清一色”等牌型分别为60元、80元、120元、200元不等,另外“明杠”20元,“暗杠”40元。当日20时50分许,牟**、徐**、徐**、翟**正在进行赌博活动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查获徐**提供的赌具麻将牌2副共168张、筹码53张(面值合计36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翟**的陈述和申辩、徐**的陈述和申辩、牟**的陈述和申辩、徐**的陈述和申辩、徐**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麻将牌、筹码、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翟**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翟**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翟**收缴赌资一千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收缴于本决定书送达后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05日
湖北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 北科软件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