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4〕977号

   违法行为人:谢**,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3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3年6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谢**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23年6月被吊销。2024年9月20日晚上,谢**在****消费时饮用了啤酒。2024年9月21日***时**分许,谢**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远安县************路段时,被远安县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谢**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5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谢**曾于2023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于2023年6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通警察支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牌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3〕******号)、****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鄂****刑初**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谢**的行为已构成*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谢**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谢**的行为另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谢**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11月11日到2024年11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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