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田**,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长****************,现住址湖北省远******************,工作单位:湖北**********,违法经历:2021年4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免于起诉。 现查明:田**未取得准予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25年9月24日20时许,田**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远安县鸣凤镇凤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远安县鸣凤镇凤仪路***路段时,被远*****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田**在现场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民警将田**带至远安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送检,并委托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2025年9月28日,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田**体内乙醇含量为 78.02mg/100ml。田**自述于当日晚上在远安县鸣凤镇*******餐馆用餐时饮用了白酒,后实施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另查明,田**曾于2021年4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田**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 1**4 0)、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准驾记录查询证明、鄂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号)、宜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1〕42050026**80号)、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宜三检公诉刑不诉〔2021〕**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田**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田**的行为另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合并执行六日行政拘留。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1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