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茅)行罚决字〔2025〕419号
违法行为人:阮**,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宜*****************101室,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2年12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合并执行二千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阮**未取得任何机动车驾驶证。2025年4月8日中午12时许,阮**自述在位于湖北省宜*****************的家中饮用了散装白酒。当日下午14时许,阮**驾驶一辆号牌为鄂******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远安县茅坪场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门口路段处时,与茅坪场村一组居民杨**喂养的“土狗”发生碰撞,造成阮**受伤、鄂******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阮**遂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后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阮**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因阮**不配合民警进行酒精测试,遂将阮**带至远安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2025年4月10日,经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阮**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51.81mg/100ml。另查明,阮**曾于2022年12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阮**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4924 0)、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机动车注册登记查询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5252600206080 0号)、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阮**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阮**处八日行政拘留;阮**的行为另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阮**处二日行政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阮**合并执行十日行政拘留。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阮**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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