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鸣)行罚决字〔2025〕460号

       违法行为人:游**,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远安*********,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3月26日上午,游**在远**********前台工作期间,张**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凭借出示手机中保存的丁**的身份证正面照片成功办理入住**房间。游**未核实住宿旅客身份证件,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导致登记的住宿旅客信息与实际入住人员身份不相符。2025年4月9日,被远安县公安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游**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旅馆业信息系统登记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游**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游**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被处罚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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