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嫘)行罚决字〔2026〕1号
违法行为人:向**,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湖北东************公司,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2日15时许,向**饮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远安**********由东向西行驶至11**KM处,与同向李*驾驶鄂***********普通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现场检测,向**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民警依法将向**带至远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检验,向**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1.80mg/100ml。另查明,向**曾于2021年10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向**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525310025****)、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鄂宜仁和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号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42052542025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宜公(交)行罚决字【2021】42050626003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向**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向**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年01月16日至2026年01月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0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