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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财务管理办法

2012-11-19 18:59 湖北省公安厅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厅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人民警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厅机关财务收支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制度,装备财务处是厅机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厅长对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财务工作厅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厅机关各总队、处、室(下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负直接领导责任。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厅机关一、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条 装备财务处财务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厅机关预决算管理、账户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分析及监督、跟踪问效等。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收支和运用,合理安排预算,依法管理和协助组织各项收入,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经费服务保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要切实重视和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各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严格实行集体领导下“一支笔”审批制度,合理安排、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和资产;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收入;各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离任时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审计结论作为政绩考核依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条各单位对外重大经济活动,必须依法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必要时需经办公室、法制、审计、装财及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文字、法律、技术、价格、资金等方面的审核、监督、把关。                                 

  第六条湖北警官学院、江汉油田公安局为公安厅二级财务单位(下称二级财务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报装备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装备财务处是厅机关一级财务管理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厅机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全省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等宏观指导工作。

  湖北警官学院、江汉油田公安局分别设立二级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按时报送预决算资料、财务报表,对本单位领导及一级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接受一级财务管理部门指导、检查和监督。

  其他各单位均为报账单位,不得设置财务机构或银行账号。

  第八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设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负责编制厅机关年度预决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厅机关财会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总会计师对处长负责,主管会计对总会计师负责,出纳对主管会计负责。

  第九条财务管理机构要健全会计职位设置,明确职责,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稽核制度,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条财务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专业知识培训时间不低于20学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厅机关根据财政要求,按照工作任务、定员定额、收支标准及工作需要,对年度资金收支进行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编制原则。
   第十二条 厅机关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由装备财务处进行编制;厅机关项目支出预算由各单位按工作实际需要和项目条件申报,装备财务处审核汇总,统一编制,按程序报批;有非税收入(含收费、罚款及基金等,下同)的单位要编报收入预算,由装备财务处汇总。

  第十三条 装备财务处负责厅机关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和预算执行过程的总体调整、内部调剂工作。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经财政厅正式批复下达后,装备财务处根据批复分别下达各单位和二级财务单位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各单位及二级财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部门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装备财务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重大项目的调整或追加,还需按程序报送财政厅、人大批准。二级财务单位确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装备财务处审核,报送财政厅、人大批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预算外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七条预算内财政拨款收入由装备财务处按预算支出进度向财政厅申请拨付;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款等非税收入由厅机关执收、执罚职能单位组织征收,装备财务处积极协助办理资金入库及按计划申请拨付;上级补助收入由厅机关各单位向公安部、财政部申请,装备财务处作好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规定纳入财政金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坐支、截留或挪用。各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厅机关对各单位收入进行适当调剂,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经费支出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按支出性质分为行政经费支出、业务费支出、拘押收教场所支出、基建支出、培训支出、学校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按部门预算口径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实行直达个人工资卡,公用经费一般采用授权支付;项目支出一般采用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经费支出必须体现部门预算的刚性和严肃性,由装备财务处分解下达给各单位执行。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严格按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费支出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的原则,增强支出的成本意识和效益意识。

  第二十三条厅机关公用经费实行包干定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厅机关主要经费支出规定如下:

  (一)交通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

  交通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厅机关的规定,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采购集中投保。要加强车辆保养,降低车耗。

  业务招待费支出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次数和陪客人数,减少在外高档招待,原则上在厅接待中心招待。

  (二)会议费支出

  召开会议由厅办公室审核把关,各单位年初上报会议计划,由厅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会议费支出实行分类管理,由省公安厅召开,市、州公安局长参加的会议,其经费从厅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会议经费从各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应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和会议人数。接待标准,公安厅召开的会议不得超过省政府会议标准,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得超过公安厅的会议标准。

  (三)通用办公设备的购置支出

  按照各单位核定编制人数和各种通用设备配备标准,核定厅直各单位配备定额数,并按规定使用年限进行更新。已达到配备定额数且不到使用年限的,不得再行购置。

  (四)值班加班费支出

  各单位可在其包干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值班加班费,根据实际情况对加班值班人员进行适当补助。月人均一般控制在200元左右。

  (五)聘用人员工资支出

  按有关规定审批后聘用的临时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需报政治部和分管厅领导批准,财务部门方可列支。

  (六)报刊订阅费支出

  应按每个科室不超过1报1刊的标准征订。

  第二十五条奖励经费和培训经费

  奖励经费和培训经费归口政治部管理。各单位从厅奖励经费或培训经费中列支奖励或培训项目,需经政治部审核同意,报主管财务厅领导审批或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各单位用包干经费、专项业务经费列支的奖励或培训项目,需报经政治部审核其对象和标准后,再按厅机关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六条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由省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成立由纪检、审计、装财、业务部门组成的采购专班具体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对基层公安机关补助事项,各单位按程序报批后,由装备财务处对基层公安机关统一行文。属补助资金的,在基层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开具正规收据后,由装备财务处拨付至公安局或财政国库账户上;属补助实物的,由基层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出具资产入库单后再办理物资调拨手续。 

  

  第六章 支出审批

  

  第二十八条厅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分管财务厅领导为厅机关审批“一支笔”;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审批“一支笔”;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签字报销。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支出报销、账目核对及财务管理工作,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办理报销业务。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厅机关重要的国有资产。装备财务处是厅机关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更(包括新购、更新和报废)登记工作,建立资产明细账(卡),定期与使用单位进行实物核对,与财务资产账核对,做到账物、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厅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专款专用原则,按项目预算及有关规定执行;厅机关基建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基建、审计等单位指导、监督。

  厅机关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要求实行招、投标,防止资金流失或浪费;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现场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基建项目竣工后,必须由厅机关审计、财务、基建等单位共同参与决算审计,出具决算审计报告;装备财务处根据审计决算报告确认的资产实际价值,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厅机关物资器材采购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二条厅机关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按规定使用范围开支。

  现金开支范围包括工资性支出、个人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支出;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其他内部拨转款项、外部物资采购等资金必须使用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厅机关银行账户由装备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户。确因特殊需要设立账户的,报财政厅审批。撤销账户时必须报装备财务处备案,办理销户手续。

  严禁坐支现金,杜绝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任何人不得将公款存入非指定开户银行。

     第三十三条厅机关上下级、往来单位或个人因公借款,必须办理借款手续,按规定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审批,限期归还。个人因公借款应于公务完毕后十日内报账还清借款,超过三个月未还,又没有办理续借手续,由财务管理部门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与业务往来单位的暂存、暂付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核对,避免长期挂账,形成呆账、死账。

  严禁擅自将公款借予私人或外单位使用。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票据是资金收付的法定原始凭据,必须严格票据领用、核销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执行各类收费项目,只能使用从装备财务处领取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各类收据,专人保管使用;严禁用自制、外购票据或白条等非正规票据收款,违规资金视为“小金库”予以收缴,依法追究违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使用票据时必须按规定用途开具,接受票据时必须辨别真伪,确保其合规合法。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开具各类票据时,必须整联逐栏填写,字迹清楚、无涂改,金额大小写一致,印章清晰且与收、付款单位名称一致。作废票据必须整联上缴财务管理单位核销。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含存有财务数据的磁盘)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反映和记录经费收支情况和资金流向的重要史料证据。装备财务处要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离岗时必须按《会计法》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销毁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会计人员不得私自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四十条财务分析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金运用、开支水平、人员增减、财产物资使用与管理、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分析。各单位负责项目资金运用及效益分析;装备财务处负责全厅预算执行情况、包干经费使用情况财务分析,定期通报各单位包干经费使用情况。

  财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对厅机关收支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各项收入、支出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查;对资产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一条装备财务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稽核制度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内部财务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对重大项目支出,要与纪委、审计等单位联合审定,配合审计等单位进行审计(含离任审计)和检查。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断改进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审计室要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定期对厅机关一、二级财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加强财务监督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审计室和装备财务处要加强与省审计厅、财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自觉接受各项财务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认真执行政策规定,以促进全厅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厅机关财务管理实行奖惩制度。

  对在财务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凡财务管理不善、账目混乱,或因其它各种原因造成资产流失的,要依法、依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贪污、挪用公款或以权谋私、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依法分别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经济、法律责任,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审计、纪检、监察是审计、监督专门职能机构,对机关财务管理负有审计、监督责任。厅机关财务管理因审计、监督不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被有关部门批评、罚款,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有审计监督责任,视情况要依法、依规追究审计、监督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装备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公安厅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鄂公办发[20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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