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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关于《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2021-11-02 14:47 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索 引 号 011043209/2021-57983 分    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1-02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2021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上发布《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2021年10月31日,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9条,主要内容包括:建议对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增加立法依据;建议对该《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规定为带有芯片的号牌等。

我厅对上述意见建议采纳7条,不予采纳22条。不予采纳原因:

一、建议“增加立法依据”。因《征求意见稿》无法将所有涉及的上位法穷尽列举,将无法逐一列举的法律法规用“等法律、法规”概述,故不予采纳,。

二、建议“可投放带有芯片的电动自行车车牌,并运用信息化手段科学管理,弥补人工执法管理环节可能产生的疏漏”。根据立法调研、座谈及问卷调查情况分析,现阶段我省不宜推广芯片车牌,故不予采纳。

三、建议“取消过渡期设置”。因过渡期设置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逐步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具有重要意义,故不予采纳。

四、建议“增加三轮车管理办法” 。因本次立法调整的对象仅限于电动自行车,故不予采纳。

五、建议“增加外省电动自行车转籍规定建议” 。本次立法调整范围仅限于本省,故不予采纳。

六、建议“规定机动车占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已有明确规定,故不予采纳。

七、建议“规范电动自行车报警器扰民和车灯亮度过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专门规定,故不予采纳。

八、建议“规定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征求意见稿》已有相关规定,故不予采纳。

九、建议“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职能,故不予采纳。

十、建议“调整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征求意见稿》中的罚款金额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置,政府规章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故不予采纳。


湖北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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