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意见】关于《湖北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09/2021-61738 | 分 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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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21-11-12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规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以下简称“网约房”)信息登记和治安管理,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湖北省公安厅起草了《湖北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380681161@qq.com。
2、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81号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邮编:430070。来函请在信封注明“湖北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
湖北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12日
湖北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
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以下简称“网约房”)治安管理,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订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房屋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承担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网约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二)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三)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四)对网约房有合法使用权;
(五)知晓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一)违法建筑或者地下空间;
(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八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和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入住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信息登记相关工作。
省公安厅建设全省统一的治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免费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就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公安机关依托湖北省治安社会信息采集平台为网约房经营者免费发放二维码标识,网约房经营者可下载打印后粘贴在房门上,为网约房入住人提供实名登记服务。
第十条 网约房经营者向网约房电商平台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对核验通过的,一并发布网约房信息。
第十二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设置如下必填信息及证明材料上传选项:
(一)网约房标准化地址(二维码门牌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网约房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网约房入住人(预定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
(四)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网约房电商平台、网约房经营者应对入住人进行实人实证实数验证登记,并即时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上报登记的信息。
第十三条 网约房入住人(预定人)应当如实向网约房电商平台或网约房经营者报送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网约房经营者接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收集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第十六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网约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网约房电商平台和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七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网约房经营者或者网约房电商平台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开展网约房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向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网约房平台运营商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适时对网约房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网约房经营者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查验或如实填写、上传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网约房经营者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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