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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1-11-12 15:35 湖北省公安厅
索 引 号 011043209/2021-61756 分    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1-11-12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为规范网络预约居住房屋(以下简称网约房)信息登记和治安管理,保障经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湖北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北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网约房作为一种新业态迅速兴起,为广大群众出行住宿提供了方便。但由于法律法规滞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公安机关对其监管处于真空地带容易滋生黄赌毒等违法犯罪,造成涉恐涉暴等人员漏管失控等问题,亟需对网约房房屋安全予以规范,对平台及经营者的相关责任予以明确,对入住人员开展实名登记管理,规范网约房有关经营情况及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和核验,以便公安机关对可疑行为开展研判,对涉恐涉暴涉毒、在逃人员实时预警提示,严防网约房成为藏污纳垢之所、违法犯罪人员容身之处,有效防止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目前,国家及省级层暂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网约房治安管理单独进行规范,但在治安管理工作实践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分条款规定网约房进行治安管理。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可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七)《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出租房屋供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并自流动人口入住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七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房屋出租人提供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未依法报告承租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起草经过

为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前期组织专班深入武汉、十堰等地进行了多次调研,结合本省实际,会同反恐、网安、法制、科信等部门共同起草《湖北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2次下发全省基层公安机关及厅直相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并召集小猪、美团等网约房平台运营商和浙江大华、湖北航天信息等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研讨,进行了多次修订,并经法核、文核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出台相关程序和要求,在互联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第一至四条明确了网约房治安管理暂行规定起草目的、法律依据、定义、适用范围以及治安管理主管部门。

(二)第五至十三条明确了网约房经营安全条件及禁止情形,对网约房经营者、电商平台开展安全检查、房源报备、信息登记及核验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网约房入住人登记信息予以明确。

(三)第十四条至十六条对网约房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及接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入住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信息安全保护予以了明确。

(四)第十七条对网约房入住人应遵守的实名登记、社会公序良俗及治安管理要求等方面予以了明确。

(五)第十八至十九条从安全防范培训、治安检查、打击犯罪、风险提示等方面对公安机关应履行的网约房治安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六)第二十至第第二十二条对网约房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查验或如实填写、上传相关信息、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接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

最后,第十十三条、二十四条就暂行规定解释权限及施行时间予以了明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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