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反馈】关于《湖北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反馈
索 引 号 | 011043209/2022-16571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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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21-12-15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2021年11月13日至12月13日,湖北省公安厅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关于<湖北省网络预约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及该《征求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期满,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3条,采纳1条,不予采纳2条。对修改本《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建议予以采纳,拟将第十一条“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对核验通过的,一并发布网约房信息”删除,并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网约房电商平台、网约房经营者应对入住人进行实人实证实数验证登记,并即时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上报登记的信息”修改为“网约房经营者应对入住人进行实人实证实数验证登记,并即时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上报登记的信息;网约房电商平台应提供技术支持”,单独作为第十一条的内容。
不予采纳意见情况:
(一)对本《征求意见稿》在第九条增加“网约房经营者要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一致,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身份证和房源信息及房屋所有权人相关信息”的建议不予采纳。主要原因: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线上、线下房屋信息及经营人员信息登记、验证已作了详细规定。
(二)对本《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网约房电商平台和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修改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需要,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获得批准,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及时提供”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主要原因:本条款中 “依法要求提供”的表述已涵盖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定,无需再特别强调。
湖北省公安厅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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