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反馈】关于《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索 引 号 | 011043209/2023-27127 | 分 类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23-10-13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2023年8月21日至9月22日,湖北省公安厅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就《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目前,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9条,省公安厅依法依规对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认证,对《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吸收采纳意见11条,未吸收采纳意见8条。
一、吸收采纳建议方面
(一)建议内容:修改《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关于裁量基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相关规定,对依据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处罚决定书中对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二)建议内容:对《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扰乱单位秩序”较轻“违法情节”第3项“在共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作出限制规定,如需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等。
(三)建议内容:修改《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侮辱”较重“违法情节”第2项的内容,与一般“违法情节”第2项的内容区分开来。
(四)建议内容:扩大《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较重“违法情节”第6项规定的被侵害对象范围。
(五)建议内容:在《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较轻“违法情节”中增加兜底条款,增加“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建议内容:《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出入境管理)》违法行为“骗取护照的行为”只有一格处罚,不建议如此细化处罚标准。
(七)建议内容:《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出入境管理)》违法行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的行为”,只有一格处罚,不建议如此细化处罚标准。
(八)建议内容:将《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出入境管理)》违法行为“持有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较重“违法情节”第2项“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修改为“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九)建议内容:将《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出入境管理)》违法行为“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较重“违法情节”第3项“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修改为“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十)建议内容:将《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出入境管理)》违法行为“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较重“违法情节”第2项“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修改为“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而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十一)建议内容:将《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名称修改为《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表述保持一致。
以上11条意见建议均吸收采纳,并作修改。
二、未吸收采纳建议方面
(一)建议内容:《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较重“违法情节”第5项与第6项内容相似,建议修改。
未采纳理由:第6项的被侵害人对象专指驾驶员、乘务员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与第5项内容不相同,在此作出解释。
(二)建议内容:《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强迫劳动”较重“违法情节”第1项与第2项内容相似,建议修改。
未采纳理由:第1项明确的是强迫他人“长时间劳动”,体现的是时间维度,第2项明确的是“多次”,体现的是频率维度,两项情形不同,在此作出解释。
(三)建议内容:删除《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非法侵入住宅”较轻“违法情节”中的“情感纠纷”。
未采纳理由:结合工作实际,因情感纠纷侵入他人住宅引发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治安案件比较多,因情感纠纷侵入他人住宅引起的民转刑、刑转命案件时有发生。
(四)建议内容:将《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赌博”一般“违法情节”第6项限制在“200元以上”。
未采纳理由:若增设“200元以上”,可能导致赌博行为泛滥,公安机关会综合考量参赌人数、人均赌资、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多因素来决定处罚的幅度。
(五)建议内容:将《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赌博”一般“违法情节”第7项限制在“200元以上”。未采纳理由同上。
(六)建议内容:将《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计算机和网络安全)》违法行为“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一般“违法情节”第3项“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修改为“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采纳理由:该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5条之规定内容表述。
(七)建议内容:对《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治安管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修订草案)》的内容不同提出质疑,另,建议省公安厅待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再行修订裁量基准。
未采纳理由:《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系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修订草案)》仍在征求意见中,并非现行有效的法律,故两者内容不同。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省公安厅会再次组织修订裁量基准。
(八)建议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纳入《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版)》内。
未采纳理由:拟于下一阶段修订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纳入计划。
湖北省公安厅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