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 011043209/2023-29786 | 分 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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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23-11-06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切实压减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程序、审批时间,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审批服务保障,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省公安厅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鄂公安规〔2017〕3号)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原《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与当前工作实际已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完善。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切实压减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程序、审批时间,省公安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审批服务保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4、《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
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
6、《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起草经过
省公安厅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鄂公安规〔2017〕3号)基础上,通过召开重点地市公安机关座谈会、赴外省实地调研学习、抽调民爆管理专家集中研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提请厅党委会审议等方式,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为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委托市州公安局实施;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的,仅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此外,还对审批权限、申请材料、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审批权限。省公安厅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委托市州公安局实施,监督指导市州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
(二)明确申请材料。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相关材料、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等相关材料。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市州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证明、相关资金资产(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有效证明、符合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专用设备相关证明、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了申请材料格式、签章、数量等相关要求。
(三)明确受理程序。市州公安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明确审查程序。市州公安局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的,市州公安局仅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市州公安局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后,组织不少于3人的材料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材料审查意见。对材料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安全要求的,组织不少于3人的现场审查组对材料的真实性逐项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现场审查意见。
(五)明确审批程序。市州公安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市州公安局承办单位呈报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制发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符合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市州公安局承办单位书面报告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抄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制发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州公安局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核发许可证30日内,市州公安局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明确了换发、注销、撤销、降级的情形和要求。
(六)严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职责,自觉接受申请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并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省公安厅加强对市州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指导,发现市州公安局违反规定实施许可的予以纠正,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变更、撤回、撤销市州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决定。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