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209/2026-24214 | 分 类 | 公安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26-08-10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hbgawb@126.com。
二、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81号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邮编:430070。来信请在信封注明“湖北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6年9月10日。
附件:湖北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公安厅
2026年8月10日
附件
湖北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全省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法规范仿真枪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有关仿真枪认定的标准、规定、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仿真枪的确认、认定、重新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认定机构是指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认定机构是指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
第四条 有关物品是否属于仿真枪,由办案单位对照相关标准、规定和文件直接予以确认。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二)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三)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第五条 案件当事人或办案单位对仿真枪的确认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办案单位填写《认定仿真枪委托书》(附件1),委托县级公安机关认定机构认定。各认定机构按照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开展认定工作。
同一案件中,涉案物品数量较大,外形和特征相同的,可以按规定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六条 对委托认定的物品,认定机构应当指定2名具有资格的认定人员开展认定工作。认定人员分别认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制作《仿真枪认定书》(附件2)。
第七条 《仿真枪认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办案单位,办案单位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告知时附《仿真枪认定书》复印件,原件随案卷保存。
第八条 案件当事人或办案单位对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仿真枪认定书》或书面告知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办案单位重新填写《认定仿真枪委托书》,委托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制作《仿真枪重新认定书》(附件3)。重新认定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仿真枪认定和重新认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疑难复杂情况的,经认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认定时间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待认定的物品由认定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统一保管,认定结束后随《仿真枪认定书》或者《仿真枪重新认定书》一并退还办案单位,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借用、调换、侵占,严防待认定的物品损坏、遗失。
第十一条 凡不需随案移送的仿真枪,办案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送交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登记造册、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对已结案件涉及的仿真枪,由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及时组织销毁,并制作销毁清单,如实记录仿真枪的名称、种类、数量。
第十三条 仿真枪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仿真枪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民警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强;
(三)经所属设区市公安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仿真枪认定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案件秘密,符合回避情形的,依法回避。
第十五条 《认定仿真枪委托书》《仿真枪认定书》《仿真枪重新认定书》由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按规定式样统一印制。认定人员资格证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以及江汉油田公安局、机场公安局依据本规范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认定工作,并做好本局认定人员培训、认定文书印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涉案“仿真枪”需要鉴定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的,由设区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或者委托具备枪支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认定仿真枪委托书
2. 仿真枪认定书
3. 仿真枪重新认定书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0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