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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6-08-10 17:00 湖北省公安厅
索 引 号 011043209/2026-24215 分    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6-08-10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仿真枪违法犯罪,省公安厅研究制定《湖北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仿真枪认定机构、认定标准、认定人员、认定流程等,确保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4.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起草经过

省公安厅在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基础上,充分借鉴江苏、浙江等地做法,全面征求各市州公安机关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湖北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湖北省公安机关仿真枪认定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仿真枪的认定机构、认定标准及认定人员,并对申请材料、认定流程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认定机构本规范明确仿真枪认定机构是指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认定机构是指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各认定机构按照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开展认定工作。

(二)明确认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三)明确认定人员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仿真枪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民警察;二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强;三是经所属设区市公安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仿真枪认定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恪守职业道德,保守案件秘密,符合回避情形的,依法回避。

(四)明确认定流程。有关物品是否属于仿真枪,由办案单位对照相关标准、规定和文件直接予以确认。案件当事人或办案单位对仿真枪的确认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办案单位填写《认定仿真枪委托书》,委托县级公安机关认定机构认定。对委托认定的物品,县级公安机关认定机构应当指定2名具有资格的认定人员分别认定,取得一致意见后,制作《仿真枪认定书》。办案单位收到《仿真枪认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或办案单位对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办案单位重新填写《认定仿真枪委托书》,委托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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