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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6-09-04 17:00 湖北省公安厅
索 引 号 011043209/2026-27026 分    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6-09-04
文    号 无 有 效 性 有效

一、制定目的

随着我省有轨电车线路陆续开通运营,有轨电车驾驶人需求日益增长。目前全省尚无有轨电车(P证)考试发证资质,本地参训人员需跨省赴沈阳、苏州等地考试,培训考试周期长、成本高。为填补我省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制度空白,规范考试组织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省公安厅研究制定《湖北省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等。

三、起草经过

省公安厅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及相关行业标准,参照辽宁等省份成熟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湖北省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有轨电车驾驶人考试科目及标准、考场建设条件、考试组织管理等内容。

(一)考试科目及标准。设置科目一(理论及专用知识)、科目二(场地驾驶)、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一除通用理论外,加考有轨电车专用知识,90分合格;科目二设8项考试内容(29项评判标准),80分合格;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设10项考试内容(31项评判标准),90分合格,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90分合格。

(二)考场建设条件。考试线路须为专用轨道,覆盖坡道、曲线、道岔、站台、平交道口等真实运营场景;考试车辆须为合规低地板有轨电车,配备信号接收设备、紧急制动装置及安全防护装置;专用信号系统联动稳定,可实现考试场景信号精准切换;高清监控系统音视频同步录制,考试过程音视频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三)考试组织管理。明确考试预约、考试员配备、成绩确认、复核申诉等全流程管理要求。考试员须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考试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考试过程全程音视频监控,考试员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每个科目考试至少配备2名考试员,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可配备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安全员)负责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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