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301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 011043209/2022-40816 | 分 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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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22-04-29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邮政管理局:
现将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301号建议提出的关于“精准、精细、常态化防疫下加强配送人车管理”有关公安交管工作方面的问题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一、关于快递配送行业中的机动车
(一)关于“配送车辆定性为营运车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GA/T946.2-2020)明确规定:“登记采集机动车使用性质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内容录入”。因此登记机关无权对配送车辆进行定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主动联系、配合交通部门,做好配送车辆使用性质的定性等工作。
(二)关于“统一确定车辆车型标准和外观涂装”的问题。快递配送企业可自主选择车辆车型标准,如需统一车辆外观涂装改变车辆外观颜色,车辆所有人可向车管所提出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快递配送企业为科学、规范管理配送车辆,提出改变车辆外观颜色申请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受理,为其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三)关于“使用专用配送牌照,只对企业不对个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因此,地方公安机关无权自行确定机动车牌证式样。下一步,我们将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充分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创新管理模式,为快递配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支持服务。
(四)关于“违章处罚既可对个人,又可针对企业”的问题。对配送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快递配送行业中电动自行车
目前,我省武汉、黄石、十堰、宜昌、襄阳、鄂州、黄冈、咸宁、孝感已分别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公安厅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配合市场监管、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引导行业协会建立外卖配送车辆管理平台,完善信息登记,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车辆标准、统一佩戴头盔、车辆编号、做到“一人一车一证”,各职能部门共享管理数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督促快递配送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快递配送企业、车辆、驾驶人源头监管,全面开展快递配送企业、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大检查,从源头上消除快递配送企业、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隐患。
《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也即将出台,草案正在送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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