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4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索 引 号 | 011043209/2023-48101 | 分 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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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23-08-22 |
有 效 性 | 有效 |
钦代表、何代表:
你们提出的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48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厅认为该建议切中时弊,对推动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工作意义重大,具有很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2022年3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8号),将《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政府规章调研项目;2023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5号),将《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计划项目。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省公安厅扎实开展理论研究、专家论证、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等前期准备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同时注重立法的实操性和针对性,于2023年4月12日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提交省政府审查。2023年4月17日,省司法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草案,目前正按立法程序对草案进行审修。《办法》共三十九条,拟着重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主体的监管职责问题、生产销售环节的源头管理问题、安全联动管理模式问题以及便民服务和保障措施问题等。
一是在管理系统性方面。《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等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定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职责(第五条)。同时明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第三十条)。
二是在新业态管理方面。《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互联网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政策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当地交通、公众出行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并保障安全头盔清洁保养,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三是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对通行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均作了规定。通行安全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乘人应佩戴安全头盔(第十八条),还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禁止性行为作了具体细化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环境安全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等(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并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建筑物内的楼梯间、电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充电并且禁止违反安全用电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等(第二十六条)。
除加快推进电动车立法工作进程外,我厅牵头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工作的意见》修订并拟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进一步压实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执法监督、宣传教育、日常监管等方面,强化协同共治和联合惩戒机制。同时,全省各级交管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宣传警示,严格路面执法查纠,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水平。
感谢您参政议政、关注民生、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下一步,省公安厅将和司法厅积极推进《办法》立法进程,力争让《办法》尽快颁布实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电动自行车管理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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