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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240318号建议的答复

2024-07-05 17:00 湖北省公安厅
索 引 号 011043209/2024-45142 分    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4-07-05
有 效 性 有效

委员、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电动车管理立法的建议已收悉,您的提案关注电动车治理问题,列举分析电动车的交通违法现象及其后果并建议通过立法加强管理,我们十分赞同。对您所建议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车”立法分析

“电动车”(包括两轮、三轮、四轮)大致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三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等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车”管理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综合治理,“电动车”从生产、销售、登记、使用、到报废环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并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管理措施和要求不同,相关不同种类“电动车”国家政策对待也不同,因此我省目前无法对“电动车”进行统一立法。基于以上情况,将“电动(轻便)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立法可行性进行区别分析如下:

(一)关于电动(轻便)摩托车”方面。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机动车的定义、类型、技术参数等作了详细规定,电动(轻便)摩托车是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可以进行上牌登记的机动车,生产销售需要严格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生产销售相关法律规定,日常交通管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我省实施办法进行,因此不需要再进行单独立法,我们将持续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二)关于“低速电动车”方面。根据《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有关要求,“低速电动车”属于需要清理整顿的对象,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也未纳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属于不可申请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出台低速电动车相关技术标准,是禁止生产销售相关违规低速电动车的,也没有上位法依据,因此目前我省对此类车辆进行立法管理不具有可行性,待国家出台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管理体制。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并对相关登记、通行要求进行了规定。同时,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强制标准,对生产销售等要求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以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要求“尚未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的省(区),要提请省(区)政府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等,这是我省进行电动自行车立法的上位依据。同时,近期国家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也对立法作出明确要求,因此我省对电动自行车立法具有可行性,且正在推进中。

二、电动自行车立法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立法工作,按照“科学论证、阶段推进、成熟推出”的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立法工作。自2021年以来,先后将《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列为省政府年度立法的预备项目、调研项目,2023年列为年度立法项目,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组成起草工作专班,并先后赴上海、浙江等地开展立法前期调研。按照立法程序,经立法考察调研,网上征求意见,行业座谈讨论,部门会商研究,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形成了《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并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系列会议精神,再次修改完善《办法(草案)》共分“总则、生产与销售、登记与通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33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环节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办法(草案)》正在审议程序中。

结合您建议的内容,该《办法(草案)》已制定相关规定,如第2章第8条,明确了“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等内容;第10条明令禁止非法改装、拼装等违规行为;第3章规定了上牌登记以及通行要求;第5章规定了违规生产销售、违反交通秩序等处罚规则。

同时,为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加强了对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省公安厅专门编制了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代码20余个,加大对相关车辆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强化管理,此类交通违法发生数和交通事故数逐年降低,通行秩序明显好转。

最后,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注,并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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