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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文]《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

[联合发文]《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

2020-02-15 12:05 湖北省公安厅
索 引 号 011043209/2020-89571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0-02-15
文    号 暂无 有 效 性 有效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全省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

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清目前我省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充分认识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2.办理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既要从严惩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又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既不循势拔高,又不人为降格,确保每一起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办理质量

3.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既要依法惩罚犯罪,也要坚持刑事司法的谦抑性;既要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也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理解当事群众对疫情的恐慌心情。坚持宽严相济,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对依法可处罚可不处罚的,不予处罚;可采取可不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强制措施,避免打击扩大化、简单化。

4.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治疗措施实施,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5.严格按照相关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全面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认定相关罪名,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等的区别。

6.公安机关接到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警情后要及时出警,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快速处置,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7.公安机关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如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定性处罚,确保疫情防控措施有效执行。

8.强化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审核把关和质量管控,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处理得当、适用法律正确,防止案件定性处理和适用法律不当引发不良后果。

三、加强协作配合,全力维护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秩序

9.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协作,健全完善妨害疫情防控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和交付执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发生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规律,及时进行研究,互通信息,确保办案质效。

10.公安机关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1.人民检察院要建立涉疫情防控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及时掌握情况,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建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快捕快诉机制,对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要优先办理,加快办案进度,加强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对于犯罪嫌疑人系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从快提起公诉。

12.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在证据采信、罪责分析、过错评判方面求精求准,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充分运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从快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1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辩护或代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指导监督,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引导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的依法及时公正处理。

14.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注重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防疫安全,提升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或代理律师意见。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办案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四、回应社会关注,主动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15.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于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处理。

16.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教育宣传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17.要通过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主动引导全省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顾全大局,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司法厅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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