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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解读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解读

2017-11-25 14:30 湖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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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目的

修订《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目的,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维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需要。2012年,公安部相继发布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为规范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资料内容,制订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部分条款与当前面临的工作实际已不相适应,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办理行政许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通过修订原规范中不合法、合规的条款,切实维护申请单位合法权益。二是规范行政审批的需要。从工作实践看,建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许可内容及许可机关和被许可单位权利和义务,能有效防止违规办理许可事项,提高许可工作效率,确保许可实体、程序上合法合规,防止发生不作为、乱作为。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请审批权限、时限。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受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同级人民政府对承诺期限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二)明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明确了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移动库)的证明,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三级以上单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符合标准规定数量、级别业绩证明,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的证明及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等情况。并明确了申报的申请材料数量、签章、签名、日期和格式等要求。

(三)规范受理程序和处理方式。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严格审查程序和要求。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主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许可程序或组织现场审查,决定组织现场审查的,及时将现场审查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组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查组具体负责,并出具审查结论。

(五)明确了审批程序和内容。受理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办人员依据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报请治安部门领导审核、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后,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社会公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后15日内,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省公安厅备案。并明确了换发、注销、撤销、降级的情形和要求。

(六)严格责任倒查追究。明确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机关,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并明确了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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