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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2023-07-31 15:00 湖北省公安厅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湖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省公安厅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省公安厅依据行政法规、规章出台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

2、省公安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省公安厅领导及分工情况;

4、省公安厅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5、省公安厅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和便民利民举措;

6、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情况;

7、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1、公安民警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人员录用结果;

12、全省社会治安形势和治安预警信息;

13、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14、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处置情况;

15、对公众安全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处置情况;

1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湖北省公安厅”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发布;

2、通过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发布;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4、其他方式。

线上公开方式: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线下公开方式: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81号; 联系电话:027-67128564。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省公安厅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公安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到省公安厅领取、自行复制或下载《湖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提交。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到省公安厅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通过“湖北省公安厅”网站上的“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对《申请表》中“所需信息情况”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二)申请办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是省公安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81号;

邮政编码:430070;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见公告);

电话(传真):027-67128564;

邮    箱: gatysq@hubei.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用,不接受信访举报)。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举报,举报投诉邮箱:hbszwgk@hubei.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2019年6月21日起执行,原邮箱hbsgatgkb@163.com 停止使用,启用新邮箱gatysq@hube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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