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洋)行罚决字〔2025〕400号

   违法行为人:邬**,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远安**********,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号101室,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21日上午,邬**到其田间劳作时,将邬**菜园边的一棵甜菜铲除。当日11时30分许,邬**、邬**先后否认其挖过甜菜后,邬**在其菜园田埂上用手殴打邬**的面部。之后,邬**来到邬**家的稻场上与邬**的丈夫马**评理。邬**随后一边声称是其挖的甜菜,一边拿着一根竹棍和一根竹条来到邬**和马**的跟前。邬**拉扯马**时,马**将邬**推开。邬**遂上前将竹棍递给邬**,并指责马**殴打邬**。马**将邬**手中的竹条夺过来后,邬**进入马**的家。马**将邬**推出家门后,将邬**推倒在地。邬**遂抱住马**的左腿不放。在四人争吵的过程中,邬**手持竹棍上前抓住马**的领口处对马**进行拉扯,邬**遂上前将邬**抱住往后摔,马**亦将邬**往后推,将邬**推倒在地。邬**起身后用竹棍殴打马**的头部。马**遂捡起一块石头欲殴打邬**。邬**跑开时,邬**上前将邬**摔倒在地,致使邬**右侧第2前肋骨折。邬**后用竹棍殴打马**,马**用左胳膊挡开后,用手中的石头殴打邬**的背部。之后,邬**上前抱住邬**,将邬**从邬**身上掀至地上时,致使邬**鼻子受伤。邬**右侧第2前肋骨折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邬**的陈述和申辩、邬**的陈述和申辩、邬**的陈述和申辩、马**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竹棍、竹条、石头、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远安楚鸣鉴[2025]临鉴字第**号)、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邬**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邬**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6月13日到2025年6月18日。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远安营业部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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