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洪)行罚决字〔2026〕21号
违法行为人:商**,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武汉***********************,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8月13日、8月16日、8月17日、8月23日、8月27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夏**(13周岁)多次在本市洪山区操控大疆Matrice4T*人机(轻型)在国家根据需要划设*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内进行违规操控飞行,飞行高度分别为515.736米、526.912米、511.783米、513.765米、514.649米 还查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夏**(13周岁)于2025年8月14日、8月15日、8月28日、12月14日多次从本市洪山区前往本市江夏区,在江夏区操控大疆Matrice4T*人机(轻型)在国家根据需要划设*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内进行违规操控飞行,飞行高度分别为1529.84米、1533.809米、1539.185米、1485.562米 经我局民警联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夏**及其监护人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夏**在没有取得相应民用*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的情况下独自进行轻型*人机飞行,并使该*人机飞行进入国家根据需要划设*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查获经过;3、书证;4、物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夏**的行为违反了《*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操控*人机飞行,根据《*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商**(夏**的监护人)处罚款叁仟元。执行方式和期限: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汉口银行街道口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1月18日
湖北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 北科软件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