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谷公(治)行罚决字〔2026〕9号
违法行为人:吴*,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襄阳**********,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许,************工作人员吴*操控未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登记注册的无人机***********,在谷城县盛康镇当铺村**********飞行真高超过1000米,被***********工作中发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吴*的行为已构成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吴*责令改正,处罚款贰佰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谷城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谷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