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子公(东沟所)行罚决字〔2026〕39号
违法行为人:许**,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鄂*******************,现住址湖北省鄂*******************,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6年3月8日17时许,许**在梧********家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一部荣耀*** pro手机通过“Clash”软件进行国际联网,浏览并使用境外软件“Titok”及“X”
以上事实有许**的询问笔录、软件截图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许**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责令被处罚人停止联网,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鄂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梁子湖区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