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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关于传发《深化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省厅]关于传发《深化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2019-04-24 15:44 湖北省公安厅
索 引 号 011043209/2019-38217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9-04-24
文    号 鄂公传发〔2019〕33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县公安局:

现将《深化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十三条措施》传发给你们,请即报告主要负责同志,传达至基层单位,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联系人:耿行、杨颖博,联系电话:027-67122047。

 

 

湖北省公安厅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予以公开。)

 

 

深化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便民利民十三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系列部署要求,有效提升治安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更快更好服务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深化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十三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优化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

1、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实施。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特种行业许可审批项目。

二、实行旅馆业开办审批告知承诺制

2、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提交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的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全的,以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即经营旅馆业或在经营中发生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减免企业申办条件证明材料

3、实施娱乐场所备案,取消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企业申请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许可,取消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取消要求提供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取消要求提供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公安机关通过内部信息查询方式,确认有关人员有无犯罪记录;通过与银保监等部门共享企业设立登记信息,查询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5、企业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要求提供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鉴定书;取消提供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特种行业许可,不要求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其它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证明材料。

6、企业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提供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鉴定书;取消提供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特种行业许可,不要求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其它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等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后,应当告知申办企业需主动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从其要求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将审批情况通报属地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开办的旅馆拟设置在包含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中,且未设置在单独楼层或相对独立区域的,应当要求申办企业补充提供征得旅馆同一楼层或与之相关的该建筑物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对企业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发现申办企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依法不予审批或撤销特种行业行政许可。

四、压缩重点行业场所审批备案时限

7、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8、歌舞、游艺、棋牌、洗浴、印章、印刷、旧货、机动车修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以及房屋出租等场所、行业按照规定需向公安机关备案和报送登记信息的,报送有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即完成报备。

五、减轻企业刻制公章经济负担

9、严禁公安机关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全面停止收取印章刻制“入网费”、“服务费”、“备案费”等不合理收费,纠正和制止强制换章、垄断经营等现象;持续开展违法违规企业清理,引导促进良性竞争、降低刻制成本。

六、引导公章刻制业合理布局

10、省、市(州)公安机关负责引导限制准入类行业----公章刻制业合理布局。公章刻制业企业总量按照每县(市、区)不少于2家、年度新增市场主体每3000家增批1家的标准,逐档递增。省公安厅根据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数量,确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章刻制业企业数量参考标准,标准每年度发布一次;县(市、区)级企业数量参考标准由市(州)公安机关在省公安厅发布标准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允许公章刻制业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刊刻公章。

七、推行重点行业利企便民服务

11、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内容。企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印章刻制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印章刻制单位在印章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将印模信息、用章单位信息等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用章企业无需到公安机关现场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12、用章企业符合规定申请刻制公章,由印章刻制单位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的制作。

   13、湖北省公安厅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全省开锁业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名录,方便群众查询备案登记情况;指导省锁业协会探索开展“互联网+”应用,引导推行手机扫码锁匠工牌即验证从业人员身份、APP呼叫开锁等便民服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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